開明反同的歧視!

 (2013-11-18 汪彥成)


「我不歧視同性戀,但是」。但是甚麼?
多元家庭制度與同志婚姻合法化的討論愈熱烈,便有許多意見領袖被推逼到思考與表態的檯面上,我們也就愈加氾濫地看到各種光怪陸離的反動修辭學。
「我承認性少數的存在,但是( 1)
「原則上講,人人都享有基本人權,但(3)
「反對不代表歧視,但是一旦多元成家合法」(3)
針對同性婚姻,立委丁守中表示自己「思想開放,行為保守」;他表示「完全同意同性戀者有相愛、同居、處分彼此財產的權利,但傳統倫理無從改變,應該要想出兼顧同性戀者權益和傳統倫理的辦法,像歐美國家就有類似作法」(註2),但至於有哪些類似作法,丁守中倒是沒談到。
丁守中與其他「開明反同」者於是樹立了這樣的一種論述典範:尊重、承認(還未必是接納)、「不歧視」。至於平等,結婚總之是不行的,其他方法就麻煩你/妳們自己去想。
可見歧視一詞之重、政治不正確,實連反對者亦不願承受,但是,難道當全臺灣的人都宣稱對多元性別「不歧視」,性別人權就宣告勝利了嗎?
在美國,種族主義並未隨著歐巴馬的當選而告終。相反地,種族言論的日漸轉化、變得日常,反而使社群網路「推特」上充滿以「我不是個種族主義者,但」(I’m not racist, but…)開頭的文章;網路論壇主編史密斯Logan Smith)發現後,分析了數千篇這樣的推文,發現這些話語,經常是先聲稱沒有種族主義傾向,來合理化接下來的各種種族主偏見:「我不是種族主義者,但讓個黑人當總統就是不聰明」、「我不喜歡種族主義,但亞裔肯定是我最不喜歡的人種...」。
史密斯於是申請了一個名為「沒錯,你就是種族主義者(@YesYoureRacist)」的推特帳號,與發表「開明種族主義」的網友展開論戰,並呼籲網友反省自己的想法。我想我們此時或許也正需要一個簡明直截的標示,掛在節目跑馬燈、附在報紙雜誌邊、出現在臉書與網路新聞中,告訴這些「不歧視」論者與閱聽人:是的,這就是性別歧視!
讓我們回到丁守中的談話。事實上,上個月立委劉櫂豪也表示,他承認性少數的存在,也知道有些人對家庭的想法不同,這些立場可以對話,「但對話不是改變家庭的定義」。我認為這些說法其實指出了同性婚姻的一些癥結點,接下來我想簡單說明,癥結何在,又委員們錯在哪裡。
在現行不均等的制度結構,以及平等作為普遍價值下,我認為不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只有一個,就是指出婚姻本身可能就並不完美,也不一定足夠滿足「多元」的社會需求。當我們更從根本上質疑婚姻及既有家庭觀的意義時,將發現,婚姻(及由其建立的傳統家庭)既然長久以來以異性戀性別意識型態為主流與常態,自然無可避免地飽含著異性戀中心式的傳統價值與社會期待。
舉凡「傳宗接代」、「成家」、「立業」、「白頭偕老」乃至於「陰陽調和」等,處處隱含著生育任務、經濟互賴、生活重心移轉、性忠貞與性格互補等異性戀/傳統意義。如此,把這條在當代社會連許多異性戀伴侶都不願走上的路,加諸在同性家庭上,可能同樣的尷尬,甚至是更加扞格。這就是同性婚姻在性別人權上最大的侷限:性別多元,「家」卻是一元(即婚姻成家),而沒有考量到性少數(或甚至部分異性戀)的社會關係需求,可能從來都不在現行的議程當中。而也是這一侷限,指向了多元成家。
這或許表示,委員們有一半是對的。搞不好我們需要的是更多元的制度思考。然而,在「不歧視」反動話語中,我們從來未曾看過有人從同志角度出發,思考「婚姻可能不是所有性別族群的最適制度」,而討論「怎樣才能適合多元性別伴侶關係」之題,更是聞所未聞。
「不歧視」論者既不曾懷疑婚姻可能的不適性,又無心思考可能屬於其他族群的制度形式,只是一味鞏固傳統家庭的意義本質,以說明某些人命中註定就是不適合婚姻,不該破壞婚姻。

如果這不是歧視,到底甚麼才是歧視?
同樣自由戀愛的兩組公民,一組得以結婚享有權利,另一組只能保持一般法律關係直到老死或者分離,如果這不是基於歧視,又是基於甚麼?
誠然,如前所述,婚姻的確可能不是最適合所有伴侶關係的法律制度,但是這從來無法成為「不歧視」主張者藉以反對的理由,因為儘管婚姻不完美,只要當異性戀能實踐權利,而有人認為基於任何理由其他人不應得到同等對待時,報告委員,這,就是歧視。
沒有甚麼「不歧視」,只有「反歧視」是有意義的。在法治的國家時代,歧視早就不以主觀的憎惡為要件,它是制度、文化、語言,也是「不歧視」。無論你是委員、教授還是作家,接納也好、包容也罷,然而當一個制度是歧視的,這種貌似開明的宣稱,就永遠只是一種措詞而已。
【附註】
1:新頭殼《反多元成家草案 民團憂原民更弱勢》
劉櫂豪語。「民進黨立委劉櫂豪在今天的記者會上則說,身為一個政治人物,他最安全的選擇就是順應民意,他承認有性少數的存在,也知道有些人對家庭的想法不同,但他認為,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的價值還是應該被保護的,不同的立場可以對話,「但對話不是改變家庭的定義」,也不能把反對多元成家的人簡化成迂腐、守舊或苛刻,今天會站在這裡的出發點,都是「愛」。」
2:新頭殼《反同性婚 丁守中:我思想開放 行為保守》
3:基督日報《反對同性婚姻意味「歧視」同性戀人權?》
柯志明語。「因為從原則上講,人人都享有基本人權,但現實上有些人必須因故而限制其實踐基本人權的自由,如未成年人、罪犯或身心不健全者。」(基督日報2013/07/08)柯教授在連續三篇專訪中認為,權利本質上就必須合於正當性(義),而同志從未證明其愛情的正當性,主要的原因是同性戀不是自然的,他說「『自然』就是指正常,『不自然』指不正常。」我必須指出,柯教授的這種論述,除了莫名的武斷與令人發噱的素樸之外,甚至根本是前現代的;他嘗試用一種理性的眼光辨明權利的本質(雖然仍是十分素樸的),但是對於其所分析的對象同志、性少數、多元性別族群卻完全缺乏足夠的基於科學理性的掌握;他的原則是啟蒙式的,但是在認識方法上,卻驚人地退回到他「自然」的、毫無辯證性的「哲學」囈語之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