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加州上個月底通過了一項被暱稱為「Yes Means Yes(是等於是)」的法案(SB 967),規定在所有接受州政府補助的大學中,當學生向校方舉報受到性侵時,校方必須採取「正向表述同意標準」來認定「性侵」是否成立。
有關「正向表述同意」條文內容是這麼說的:
「沒有抗議、沒有抵抗,或者緘默,都不等於同意。正向表述同意必須在『性活動』中從頭到尾一致,在過程中隨時可以反悔。參與者之間存在交往關係,或者曾有過性行為,都不應該被視為同意的指標。」
該條文也清楚表明當一個人在睡眠中,或因為毒品或酒精而失去行為能力時,都不可能給予這樣的同意。喝醉酒的人也不能以此為藉口說誤解了對方的意思。這個法律男女通用。
加州是第一個將此標準正式立法、全州施行的。這條法律之所以會被加州快速通過,背景原因是美國司法部在2007年所贊助的一項研究結果:每五位女性中就有一位表示,在大學時曾被企圖性侵或是性侵。這項研究後來獲得了政府最高層級的重視,包括教育部和白宮。
過去,在性侵案件中,通常會以被侵犯者有沒有說「不」作為案件是否成立的標準(我不禁想到台灣那些判定性侵犯沒有違反小女孩意願的恐龍法官們),這項法案的通過,將會讓「有沒有說不」的討論轉向「有沒有說好」,也意味著,校園性侵案中被判有罪的機率,將會高於刑事法庭。
根據《哈芬登郵報》(The Huffington Post)的民調,百分之59的人支持、百分之21的人反對這項法案。主要的反對團體之一「全國男性聯盟」認為,這會危害男性被告享有合法訴訟程序的權利,也有批評者認為,這法律不切實際、難以實行,因為根本違反了親密行為一般的進行方式。
包括受害者權益、暴力防治團體、以及加大系統在內的支持者,則希望此法案會減輕報案者必須要提出證明的負擔,讓侵犯者能夠獲得(校方決定的)懲處,此法案的提案人民主黨州議員戴李昂(Kevin de Leon) 說:這會讓關於性侵的對話,逐漸轉變為預防、正義和療癒的對話。女性主義作家安·弗里德曼(Ann Friedman)則試圖從另一個角度切入:「確認同意,會帶來更火熱的性愛。」
我想,即便不從犯罪防治面來說,這樣的法案,都會提供給性行為的雙方一個緩衝的空間,一個對話的機會,因為,親密關係中,有太多未經確認的想當然耳,很多在一起數十年的伴侶到最後都會說,做愛是因為對方想要。到底誰想要?要什麼?為什麼不說清楚講明白?
其實,性侵的認定,往往跟一個社會中對個人主權的定義有關,就像阿拉伯社會中女性地位低於男性,法律上認定的性侵案件必然比美國少。在台灣的大學校園中,若採取同樣的認定標準,性侵事件恐怕也不見得比美國少。
這也令我想到,如果把政府和人民看成是性行為的雙方,選舉和公投就是人民說「好」的權利,罷免就是說「不好」的權利,當我們只有四年說一次好、又完全沒有說「不好」的機會時,政府要不強姦民意也難!在這種不民主的制度下,政治人物還可以大言不慚地說:你們選了我,就代表你們為我所有的政策背書,就代表你們從頭到尾都同意我的侵犯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