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前曾在報上看到90歲的老太太余菊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,當時還以為這位阿嬤是屬於社會底層,沒有受過教育,也沒經濟來源,所以隱忍了這麼久。後來看了《今周刊》的報導,才得知她是位教師,也是位曾幫先生拉到業績,幫助先生升職的能幹太太。
但在早期不尊重女人的文化下,自24歲嫁給先生開始,她從未參加過學校的員工旅遊。薪水除了要養育自己的小孩外,還要付小叔的學費。三餐中好的菜和肉給其他家人吃,自己只能梅干菜果腹。即使如此辛苦的付出,先生仍家暴、外遇不斷。一回帶小叔出外購衣,稍微晚了點回家,先生就不分青紅皂白的打了她一巴掌,這一巴掌打出了她想離婚的念頭。
當她65歲退休的那一年,以照顧孫女為由,搬到兒子家住,從此分居25年。她從2011年起,就訴請離婚,一審勝訴,但丈夫上訴,高等法院駁回,二審敗訴。
根據專辦家事案件的莊喬汝律師的看法,主要原因是高等法院沒有專審家事案件的法庭,法官專業不足。二是現行法律的設計讓結婚容易,離婚難。台灣的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兩種。
余菊妹與丈夫無法協議,採用的是向法院提出訴請裁判離婚。但台灣法律對離婚是採「有責主義」,即要證明對方有家暴、外遇、重大疾病等重大緣由,才可離婚。但余菊妹已與丈夫分居多年,無法提出證明,這婚也離不成。
莊律師認為,現行法律太僵化,忽略了婚姻的本質就是:兩人想要有共同生活的意願。雖然余菊妹已九十高齡,與丈夫也已不再生活在一起,但她想爭取的還是要還她一個自由之身,而非附屬於夫家的身分,這對她是很重要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