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行為的「正當性」

(01-12-2015 一心)
呂秋遠律師上PTT鄉民有約,回答鄉民的提問,發現,有一半以上的問題,都跟通姦有關,感情的安全感,似乎還是現代人煩惱來源的大宗,有的人是小三、怕會觸法,有的是原配、怕被劈腿,有的是不確定對方是否單身、想要保護自己
呂律師鉅細靡遺地回答,也舉出很多實例,他奉勸鄉民說,不要花力氣捉姦,因為,捉姦在床成功的機會不但微乎其微、還有可能觸法,因為,一般來說發生地點都是在摩鐵、或私人住宅,你根本無權進入,而且,要收集到證據也很困難。另外就是,通姦罪對女性真的不公平,通常妻子會原諒丈夫的出軌、只告小三,丈夫卻通常是連妻子和小王一起告,到最後,都演變成女人對女人的戰爭而已。
他說,通姦罪會不會成立,也跟遇到的法官很有關係,有的法官覺得這都什麼時代了、通姦早該除罪,就會輕判;有的法官很保守,就會重判。台灣法律上的傳統見解是異性戀才成立,但近來有了新的見解,男男、女女也都成立。
另外還有一個案例,來自一位女性當事人,對方不想用保險套,並說如果懷孕就結婚,結果她真的懷孕了,對方的回答卻變成:不然妳告我啊!當事人很生氣,問律師不能告嗎?律師說:司法只能管騙財,不能管騙色。
兩個人同意就可以有性行為,強暴、放迷幻藥才涉及違法問題,愛情騙子,司法管不著,所以,真的不要冀望用法律來保障愛情或婚姻了
性行為不是開車,不需要證照。真的要討論性行為的「正當性」,那應該決定在有沒有「愛情」,最低限度是兩情相悅。很多婚姻裡面,已經沒有愛情了,或常常冷戰、恐怖平衡,如果說不可以婚外有性行為,那會不會變成婚內性行為都有正當性?法律不能管人家愛情真不真,當然也不可能管人家有愛情才可以同居、同房、行房。法律本來就不是來管理道德或感情的,法律是來保障人權的,感情的無常分合,與人權無關。
說穿了,通姦罪這種落後的法律,為的是公權力故意留下灰色地帶,方便抓小把柄、控制人民,就像不合理的會計法可以拿來對付不聽話的大學教授,查稅就可以讓異議分子服服貼貼,躲進象牙塔,管他什麼知識份子的氣節人格與尊嚴。